宜复决字〔2025〕59号
宜复决字〔2025〕59号
申请人:赫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在淘宝店铺某烘焙有限公司购买了披萨滚针,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4日通过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至2025年4月10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的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处理投诉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被申请人不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9年完成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被申请人不再设置执法队伍,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区级设置执法队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故被申请人亦没有调查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依法接收处置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内含投诉、举报两种诉求),2024年7月17日16时56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登记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昌某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了分送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且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14时23分至16时40分,通过07176465362的座机电话共计4次拨打《投诉举报书》中载明的电话联系申请人,但申请人均未接听,后续也未回电。
综上,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登记、转办、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在法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属于投诉举报处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而言,作出是否受理投诉、是否立案决定的行政主体应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而非被申请人,负责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也应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具有处理投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具有处理举报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处理其投诉举报并告知申请人,则对于投诉受理告知,申请人应在2024年9月23日前提起复议申请;对于举报处理告知,申请人应在2024年10月12日前提起复议申请。本案复议申请中落款日期是2025年4月10日,复议受理日期是2025年5月9日,即使按照2025年4月10日,其复议申请也已远远超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登记、 转办、跟踪,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7月14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书》,认为在淘宝店铺某烘焙有限公司(宜昌某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披萨滚针无厂名厂址、没有执行标准材质信息、没有工业许可证号,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和调解。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
二、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12315平台登记并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昌某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提示“此件为来函办件,请注意查收上传附件,并及时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举报人”。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载明的电话4次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听。
三、2024年7月24日,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宜高市监投受[2024]第0004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7月30日,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宜高市监举不〔2024〕第17号),7月3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宜高市监终调字〔2024〕第0004号),8月1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宜昌某服务科技有限公司”问题的回复》,8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四、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为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包含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诉举报书及邮寄物流单、购物截图、披萨滚针图片
三、投诉举报转办件登记表(2024年度)、12315工作平台界面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投诉受理决定书(宜高市监投受[2024]第0004号)及送达回证、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宜高市监终调字〔2024〕第000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宜高市监举不〔2024〕第17号)、关于投诉举报“宜昌某服务科技有限公司”问题的回复及送达回证、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截图、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简介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可实行由市局向市辖区派驻分局的体制,也可以实行以市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为主的体制,强化市局对县级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的管理体制,压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由此,2019年机构改革后,被申请人机构职能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为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根据上述规定,宜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由县市区(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案由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后,将其转至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的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别提示办件单位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的转办职责。且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转办的《投诉举报书》已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