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58号

日期:2026-04-20 16:1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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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58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枝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书面请求重新作出答复并提供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湖北省枝江市某镇某村三组的村民。2019年,申请人承租位于肖家山村四组的房屋及土地用于养殖,后申请人在当地产业扶持政策的支持下,建起一个面积200多平方米的农家乐和养鸡场,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2022年,申请人依法承租的土地及所开办的农家乐和养鸡场因“高铁、高速沿线清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或因其他征收项目而被拆除。为了更清楚了解前述拆除整治工作及相应补偿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征收项目补偿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然而该答复却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并结合宜昌市数据局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指向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的事实,可以明确的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法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且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明确的法定公开职责。该法定职责亦不因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拒绝履行而消灭。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其依法应予公开且完全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应当逐一向申请人公开其在高铁、高速沿线清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中,或在本案房屋土地所涉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中因履行行政职责而掌握的相关政府信息。然而,被申请人称相关信息不存在的行为,涉及虚假陈述、拒绝履职及推卸责任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对于政府信息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开办的农家乐及养鸡场因“高铁、高速沿线清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或因其他征收项目而被拆除涉及的十五项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存在,即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客观存在。本案中,经被申请人在宜昌市数字档案室移交接收平台和汇通公文处理与档案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尽检索义务,申请人亦没有提供该政府信息已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相关线索,无法证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处确实存在。经检索,被申请人确未制作、未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并于2025年4月1日通过EMS邮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25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一、关于申请人农家乐和养鸡场若因“高铁,高速沿线清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而被整治拆除,申请公开:1、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而制定的“高铁、高速沿线清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通知、行政决定、会议纪要文件;整治红线图、调查登记表;整治工作方案及具体实施细则、整治补偿政策及标准等文件;及据此作出前述整治决定的法律规定、政策依据文件;2、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将申请人农家乐和养鸡场纳入整治范围并认定为应予拆除的行政决定或行政批准文件及其法律依据文件;3、将申请人所建的农家乐和养鸡场认定为是违法建筑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认定结果和认定依据文件;4、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向申请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已经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的证明材料;5、因拆除申请人农家乐和养鸡场而向申请人作出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公告》;拆除申请人农家乐和养鸡场所取得的行政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二、关于申请人农家乐和养鸡场若因其他征收项目而被征收拆除,申请公开:1、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的全部材料: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针对被征收区域的总表及针对申请人户的分表: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土地及全部地上附着物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稿及正式稿及其公告、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的情况、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其他地上附着物(即房屋和附属建筑物)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及规定文件;2、体现所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材料;3、体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材料、征收部门委托评估公司负责案涉征收项目评估工作的授权委托书、《资产评估委托合同》;4、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针对申请人房屋土地及申请人所在被征收区域分别作出的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5、征收方与申请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材料;6、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7、征收土地公告(正式版)、征收方对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8、体现所涉项目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9、征收方对征收范围内申请人所在村组的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进行征收补偿的分户补偿明细表;10、征收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房屋及土地的裁定文书被申请人2025年3月6日签收上述邮件。被申请人收件后,交由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检索后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二、2025年3月28日,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而制定的“高铁、高速沿线清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通知、行政决定、会议纪要文件等5条信息,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的全部资料等10条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三、2025年5月10日,申请人不服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照片3张、检索截图113张、关于许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检索的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枝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枝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将其交由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枝依复〔2025〕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