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51号

日期:2026-04-20 16:1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51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27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宜昌市某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及公告。

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4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检举信》举报宜昌市某公司存在未与在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查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宜昌市某公司2020-2023年年度报告中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人数逐年減少(2020年44人、2021年41人、2022年39人、2023年35人),但该公司至今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未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或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启动调查程序,也未及时回应,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举报人举报事项受理调查

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实名举报宜昌市某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对该公司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同年12月26日向西陵区人社局调取申请人2021年和2023年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卷宗。2025年1月6日西陵区人社局提交相关卷宗。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调查后发现为重复举报,举报事项已由西陵区人社局按劳动监察程序办理终结

经查,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曾实名举报宜昌市某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责令公司与职工签订合同。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属地管辖规定由西陵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西陵区人社局立案调查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宜西人社监令〔2021〕41号),责令宜昌市某公司在收到本指令书十日内,与在职员工完成劳动合同续签。在规定期限内宜昌市某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西陵区人社局按规定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昌市某公司陈述申辩:宜昌市某公司改制由政府主导,相关政策企业没有决策权,且目前公司实际没有领导班子。经西陵区人社局研究,认为宜昌市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无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宜昌市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至此,该案件已由西陵区人社局办理终结。

三、申请人与宜昌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已有法院明确判决

2019年1月以来,申请人与宜昌市某公司开始了长达4年之久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一审(驳回郭某某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高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均认为宜昌市某公司已按照政府文件托管给宜昌某水务有限公司,根据宜昌市政府印发的《宜昌市某公司托管经营实施方案》,宜昌某水务有限公司拥有宜昌市某公司全部资产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申请人向宜昌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宜昌某水务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宜昌某水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宜昌某水务有限公司因此获益,并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故宜昌市某公司不存在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法理基础。

综上所述,申请人举报宜昌市某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已在2021年由西陵区人社局办理终结,其2024年12月17日再次举报宜昌市某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对该公司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无法予以支持。

四、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依法办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1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立案,发现举报内容为重复举报后,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认为举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据此对案件进行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对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举报案件办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217,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检举信》,举报宜昌市某公司2020年至2023年缴纳社保的职工分别为44人、41人、39人、35人,但未与在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包含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指令宜昌市某公司十日内与在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改正材料书面报送被申请人,若宜昌市某公司未改正,对其罚款20000元并公示处罚结果。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签收。

二、2024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2024年12月26日发函向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申请人举报投诉案卷。2025年1月6日,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2021年举报和2023年投诉案卷移交被申请人,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撤销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立案。

三、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4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宜昌市某公司截止2019年3月,42名职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收件后,将该举报转至西陵区劳动监察大队办理。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并听取宜昌市某公司意见,认为宜昌市某公司虽然客观上存在未与员工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但根本原因属于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主观上并无违法故意。同时,目前在职员工的用工关系稳定(由某水务公司托管),没有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检举信及邮寄单

二、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2份)、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调卷函、卷宗签收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举报投诉件转办单(宜人社监转〔2021〕001号)、情况说明(2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宜西人社监令〔2021〕41号)、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西人社监罚先告〔2021〕16号)、西陵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办理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处理)决定报批表、关于宜昌市某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举报信、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件转办单(宜人社监转〔2023〕005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5民终1679号)、听取意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宜昌市某公司未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包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即使该公司存在其所主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可能侵犯的也不是申请人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的检举的性质系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包括答复或不答复,均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无直接关系,申请人不具备利害关系,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检举后,被申请人进行立案处理,发现申请人就相关事项曾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已经调查处理终结,撤销了立案,履行了相应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