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38号
宜复决字〔2025〕3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秭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秭归县某乡某村房屋征收项目存在的违法施工等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湖北省秭归县某乡某村一组村民,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申请人未与征收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尚未获得安置补偿,不仅财产权益未得到保障,而且项目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放炮,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由于某村房屋征收项目存在夜间施工等多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起检查监督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某村房屋征收项目中存在的违法施工等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秭归县某乡某村房屋征收项目中存在的违法施工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依旧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为避免矛盾激化,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及时受理了申请人申请履行查处职责的信件。
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之后,办公室拟定了“转某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十宜高速指挥部、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办理”的意见,并经副县长签批了“同意所拟”的意见。12月5日,秭归县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收到被申请人的转办件后,及时对接房五高速指挥部、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调查处理。现已调查处理完毕,某乡政府于2025年3月4日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或调查,不存在未履行查处职责的情况。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认真开展了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及时转某乡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办理,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实施单位存在违反《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施工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2月17日,某乡政府联系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下属单位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秭归县环境监测站到项目现场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噪音监测工作;现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施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着重检查夜间施工环节,包括放炮作业的相关情况;同时选取了距离施工场地较近的居民住宅区域等敏感点进行噪声监测。现场检查、监测后,2024年12月24日,秭归县环境监测站出具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房五高速兴长段敏感点夜间噪声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各监测点位的夜间噪声均低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排放限值。为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某乡政府决定在第一次监测结果出来后间隔一段时间(一月左右)再次进行第二次监测,距离第一次监测一个月后,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左右,已临近春节,各施工场地陆续停工,过了长假春节后,施工场地才逐渐复工,等施工场地全面复工,已到2025年2月下旬。因此,某乡房五高速专班待施工场地全面复工后,于2025年2月27日,聘请第三方机构某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申请人住宅区域等敏感点进行噪声监测。2025年3月3日,某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各监测点位的白天及夜间噪声仍然均低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根据两次监测结果,就申请人反映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夜间施工、放炮一事,并未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违反《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施工行为。2025年3月4日,某乡政府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查处事项全面、完整、准确地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及时转某乡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办理。某乡政府接到转办件后,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到现场全面检查并进行专业检测,经两次专业检测对比后,认定项目实施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情况,便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并送达给申请人,并无不妥。另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某乡政府、房五高速专班、执法单位等各部门多次到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以保证项目实施单位文明施工,以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积极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内容为:“某乡高速房屋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夜间施工放炮,请求依法对秭归县某乡某村征收项目中存在的违法施工等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11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并转秭归县某乡人民政府会同高速指挥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办理。
二、秭归县某乡人民政府收件后,联合秭归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开展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4日作出《关于王某某申请查处某乡某村房五高速项目中存在违法施工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三、2025年2月2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及邮寄签收记录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秭归县某乡人民政府处理单、监测报告((2024)秭环监字第(45)号)、噪声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SH-2500326)、现场照片7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秭归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秭政发〔2024〕3号)、关于王某某申请查处某乡某村房五高速项目中存在违法施工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职责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称秭归县某乡某村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夜间施工、放炮,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该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具有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政府与其职能部门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各自不同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混同。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并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此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及时转交征收项目实施单位秭归县某乡人民政府会同高速指挥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办理,且秭归县某乡人民政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并将相应情况回复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转办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