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33号

日期:2025-12-03 16:20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33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2017年10月17日,因西陵区和光里(二马路三期)棚改项目,申请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为了获取征收相关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沿江大道XX号房屋及土地登记类相关信息,包括1.房屋权证和土地证注销时间;2.注销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3.注销后到目前阶段的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认定申请人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申请查询。该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资料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查询而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才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属于上述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被申请人规避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对征收信息的知情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沿江大道XX号房屋及土地(邮政公司)登记类相关信息:1.房屋权证和土地证注销时间;2.注销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3.注销后到目前阶段的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12月16日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签收。被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复议理由系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定含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载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附录A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权证和土地证注销时间”、“注销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注销后到目前阶段的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对应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字段分别为“登记时间”、“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用途”、“规划用途”、“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均属于不动产登记业务完成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结果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要获取不动产登记结果或登记原始资料的,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而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查询申请,经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被申请人将为其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沿江大道XX号房屋及土地(邮政公司)登记类相关信息:1.房屋权证和土地证注销时间;2.注销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3.注销后到目前阶段的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被申请人于12月6日签收。

二、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您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申请查询。若需查询房屋及土地等登记情况,可由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所查询不动产的坐落、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等信息,向我中心提出查询申请。我中心将依据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限出具查询结果(办公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业务咨询联系电话:0717-XXXXXX)”。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签收。

三、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记录、不动产登记簿样式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沿江大道XX号房屋及土地登记类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权证和土地证注销时间,注销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注销后到目前阶段的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和面积等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申请查询,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