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32号

日期:2025-12-03 16:19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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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32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10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某村2组,因涉及当地高铁建设项目施工导致申请人房屋现已成为危房,然而征收机关一直没有出具完整的安置补偿方案,直至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之日,征收方仍未给予申请人安置补偿,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使得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负有法定安置职责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申请人是案涉土地合法权利人,征收方应该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

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签收前述《安置补偿申请书》后,未有任何答复,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任何答复,早已超过60日的法定答复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夷陵区段)建设项目,征收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某村部分土地。

申请人主张的涉案房屋,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某村2组72号,距该建设项目铁路约50米,距赵家隧道施工范围约80至100米,不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

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因2021年中铁十二局三工区在赵家隧道施工放炮作业时发生炮损,要求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和安置补偿。经夷陵区宜兴铁路指挥部、小溪塔街道指挥部、中铁十二局、某村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由中铁十二局聘请专业机构,对放炮作业区200米内房屋进行鉴定和评估。

中铁十二局聘请湖北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北某房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及损失价值评估。湖北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评定涉案房屋为B级;湖北某房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涉案房屋损害赔偿价值为7035元。申请人对上述房屋损害赔偿价值不满意,自行聘请山西某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中铁十二局不认可申请人自行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

涉案房屋不在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而且涉案房屋受损不是被申请人造成,被申请人无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安置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

夷陵区宜兴铁路指挥部、小溪塔街道指挥部、某村村委会等单位及部门,积极组织中铁十二局与申请人调解,就涉案房屋损失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并沟通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及时转交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交属地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办理。

2024年12月2日,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反映的事项。2024年12月11日,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关于赵某某要求落实安置政策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对评估报告存在疑虑,可直接向中铁十二局指挥部咨询,或就自行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与中铁十二局协商。

夷陵区相关单位及部门积极组织协调本案争议,被申请人及时处理《安置补偿申请书》,已经履行职责。申请人与中铁十二局因涉案房屋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委托土地征收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将夷陵区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事宜授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管委会)。

二、因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项目用地,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1-9号),申请人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距离高铁项目50余米。

三、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认为高铁建设项目施工导致其房屋成为危房,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将履职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0日签收后,通过信访平台转至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处理,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2024年12月5日作出《关于赵某某要求落实安置政策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夷塔访字〔2024〕第55号)并送达申请人。

四、2025年1月2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单

二、信访平台截图、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编号:2024年055号)、关于赵某某要求落实安置政策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夷塔访字〔2024〕第55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1-9号)、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委托土地征收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及赵某某房屋位置、赵某某房屋位置示意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但前提是被征收土地在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本案中,申请人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且距离铁路项目用地50余米,不属于应当征收给予安置补偿的范围,被申请人无向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处理并回复申请人,履行了相应职责。

另,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因高铁项目施工受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可依法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

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