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31号

日期:2025-12-03 16:1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31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2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6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20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2017年10月17日,因西陵区某棚改项目,申请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为了获取征收相关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西陵区某棚改(三期)项目专项资金来源、金额、拨付、专户存储、目前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类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20号),认定“申请人公开的西陵区某棚改(三期)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本机关不掌握”,并告知申请人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请内容不作任何回复。该答复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具有公开征收项目资金来源、金额、拨付、专户存储、发放情况的法定职责。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公开透明,对土地补偿资金严格遵循“专户存储、转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足额发放”的原则发放,将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防止资金被克扣、侵占和挪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西陵区某棚改(三期)项目专项资金来源、金额、拨付、专户存储、目前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类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却以本机关不掌握规避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对征收信息的知情权。

综上,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职责,被申请人已告知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四条规定:“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信息,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2017年10月13日,西陵区人民政府对某棚改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西陵区人民政府可能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被申请人及时告知申请人向可能掌握西陵区某棚改(三期)项目其他相关信息的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2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宜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西陵区某棚改(三期)项目专项资金来源、金额、拨付、专户存储、目前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类信息”。被申请人2024年12月6日签收。

二、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20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西陵区某棚改(三期)项目已拨付资金2.3亿元,您申请公开的西陵区某棚改(三期)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内容,建议您依法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02号,联系电话:0717-XXXXX

三、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2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宜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20号)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作出全面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西陵区某棚改(三期)项目专项资金来源、金额、拨付、专户存储、目前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类信息”五项内容,被申请人应在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的每一项申请逐一列明,分别答复,而其答复存在漏项,属于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4〕20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