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29号

日期:2025-12-03 16:1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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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29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伍家岗区伍家乡某村四组居民,长期居住在四组4-201,申请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有宜昌市土地管理部门办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了解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11月中旬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并书面答复涉及申请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建议申请人向某村咨询了解有关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另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规定,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关,被政府指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应当以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位于伍家乡某村四组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4年11月15日,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后,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查找到该信息。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邮寄方式将该答复书送达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书面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另,答复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伍家岗区伍家乡某村正在进行自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建议申请人向伍家乡某村咨询,并告知伍家乡某村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程序及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伍家乡某村四组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涉及您房屋所在地伍家乡某村四组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另据了解,某村正进行自建房清理整治,如需了解相关事宜,建议您向伍家乡某村咨询。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XX大道XX小区,联系电话:XXXX”。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签收。

三、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签收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位于伍家乡某村四组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检索结果为不存在上述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为了方便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将某村的联系地址和方式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伍府办依复〔2024〕第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