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28号

日期:2025-12-03 16:1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28

 

申请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远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月24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远安县茅坪场镇某某村没有与申请人家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承包土地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有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证,第二轮延包时申请人的土地承包权就凭空消失了,当时申请人的父亲汤某1在世,他2001年才去世,而申请人到现在一直是农业户口,申请人没有成为除某某村外的任何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及其儿子(儿子们都没有加入到国家公务员队列)1986年迁入远安县小城镇居住,从事食品小生意经营并一直照章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也应该与申请人签定二轮延包合同。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为申请人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茅坪场镇原汤家村非法剥夺申请人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林地的使用权。申请人多次申请茅坪场镇人民政府调解,茅坪场镇人民政府以村干部证明“汤某1放弃自己的经营权”,糊弄了事。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申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不属于权属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并于2025年1月2日匆忙下达《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是远安县最终的确权机构,是被申请人的下属机构和基层组织非法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直接造成申请人宅基地、林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

对于40亩山林,在2004年湖北省统一换发新林权证时,因为远安县茅坪场镇某某村没有依法通知申请人换发新林权证,导致申请人没有换发新林权证,申请人手持的两山并一山登记册仍然有法律效力。同时2004年湖北省统一换0发新林权证的要求是自愿原则,不是强制换证,没有换发新林权证的,两山并一山登记册仍然有效,并且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证。

申请人的牛栏,猪栏及厕所现在还在,并不是荒地。牛栏、猪栏、厕所是在70年代以前所建,这么多年来,远安县的宅基地管理部门没有依法登记,是被申请人监督管理失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宜昌市人民政府责成被申请人纠正错误,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国家赔偿。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又找出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转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没有放在山林、土地变更登记的档案当中,他们非法变更登记,该合同是一份没有申请人在场的合同,申请人也不认识合同制作的当事人。被申请人选择性遵照法律条款,申请人及其两个儿子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共有人,申请人是1986年迁入远安县西湖村。

以上的结果都是原汤家村村委会的过错造成的,也有茅坪场镇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监督、审核、管理的失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正确,应予维持。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土地、山林确权在本案中并非土地权属纠纷,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以茅坪场镇原汤家村村委会没有依法给申请人家庭签订二轮土地延包合同,没有依法为其换发新林权证,并抢夺其土地、山林分给他人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山林、土地确权申请,同时提出要求对其损失进行国家赔偿。经过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几项请求均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从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可以看出,其要求确权的土地、山林并不存在与其他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的权属争议,而是申请人认为原汤家村村委会没有依法依规与其签订二轮延包合同,没有换发林权证,进而将山林、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在《土地山林确权申请书》中也明确提出:“……恢复确定我的土地和山林的经营权”,其实质是承包经营权纠纷。被申请人认为此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具体可以归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接触和终止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因此,申请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要求确权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亦无权予以确权。申请人提出因承包经营权被侵害造成的损失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赔偿亦无请求权基础,因此被申请人遂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确权以及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的宅基地权属纠纷是民事合同关系,不是宅基地权属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职范畴。从被申请人调查的证据来看,申请人是将房屋及附属的厕所等于1986年9月15日出售给第三人汤某3(汤某2之父)所有,且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早已交付标的物和付清钱款。由于该房屋已出售,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已一并发生转移,故申请人请求对汤某1(申请人之父)在原茅坪场镇原汤家村(现茅坪场镇原某某村)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不是被申请人答复范畴。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宅基地的确权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某某村委会、茅坪场镇人民政府请求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应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山林确权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茅坪场镇原汤家村村委会没有依法签订土地二轮延包合同,没有统一换发新的林权证,在没有经过我们家任何一个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土地和40亩山林分给了其他村民,请远安县人民政府纠正他们的错误,恢复确定我的土地和山林经营权。卖房时没有搭牛栏、猪栏和厕所,请问某某村委会、茅坪场镇人民政府和远安县农业农村局是怎么监督管理和进行登记的?恳请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远安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进行调查,确定我作为农民应有二轮土地延包经营权和40亩山林的经营权、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国家赔偿”。

二、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汤某某提出的土地山林确权申请,不属于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应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关于宅基地确权申请,汤某1(汤某某之父)的牛栏、猪栏及厕所在修建时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也不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且第三人汤某2办理的相关权属凭证并不包含牛栏、猪栏及厕所。自始至终,汤某某主张的牛栏、猪栏及厕所并无合法来源和相关权属,所以无产生争议和要求确权的基础和来源。对汤某某提出的二轮土地延包经营权、40亩山林经营权和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不予受理,对汤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三、20251月2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一、现茅坪场镇某某村由原某某村、汤家村在2002年合并而成。

二、案涉牛栏、猪栏及厕所在修建时办理了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5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2页、两山并一山登记册、远安县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2页、牛栏照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补充意见(鄂办发〔2005〕22号)、委托书

二、土地山林确权申请书、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契约2份、转让合同书、茅坪场镇某某村关于汤某1原土地、山林、房屋的情况说明、村情简介、答复意见

本复议机关认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山林确权申请书》中涉及多个不同事项,既反映了原汤家村村委会未依法同申请人签订土地二轮延包合同、未给申请人换发新的林权证,要求恢复确定其土地和山林经营权,又反映了对牛栏、猪栏和厕所换证登记行为的质疑,属于不同争议类型,其救济渠道也不一致,被申请人不加区分,一律按照权属争议径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证据不足。同时,被申请人以案涉牛栏、猪栏及厕所在修建时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据此认定无产生争议和要求确权的基础和来源,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山林确权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山林确权申请书》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