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 〔2025〕24号

日期:2025-12-03 16:1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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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 202524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处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17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处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镇某村六组村民,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9.592亩,申请人有相关的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需要,被申请人从2008年开始征收包括申请人在内村民的土地,其中永久性占用申请人土地9.592亩,现在申请人的土地已经被永久性占地,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使用,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土地每亩应当依法补偿47400元,占用9.592亩土地共计应当依法补偿454660.8元。另外还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补偿。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获得补偿安置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是严重违法的。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未在规定的2个月答复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也未作出任何书面形式的答复,该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三斗坪镇人民政府已对申请人土地进行了补偿,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已信访处理终结,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不应受理。

(一)2008、2009年,申请人原承包的山林和土地部分因三峡翻坝公路建设被依法征用。其中永久性征地0.26亩,按征地补偿文件和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12798.83元;临时性征地8.5052亩,支付土地补偿费(租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59049.39元。2013年4月23日,秋千坪村委会与申请人及其爱人蔡某某签订《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临时性转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8.508亩(实际应为8.5052亩),其中林地5.537亩、园地2.971亩,补偿费计157956.18元,其中安置补助费92915.4元,土地补偿费65040.78元。当日同时签订《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征用林地0.384亩,补偿费计6873.60元。上述2笔补偿费合计164829.78元已支付至申请人。

(二)高某某家庭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高某某被征地后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内仍有1.6亩,被征地时家庭人口4人,人均占有耕地超过0.3亩,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三)申请人收到补偿款后,多次到北京上访。2013年4月23日三斗坪镇人民政府又与申请人签订遗留问题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一次性补偿申请人100000元,申请人承诺不再向相关部门主张关于翻坝高速遗留问题的权利。

二、申请人反映的诉求已得到全面解决,不应受理,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023年以来,申请人多次向三斗坪镇人民政府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三斗坪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多次接待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2023年6月5日,中共三斗坪镇委办公室出具《关于高某某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处理意见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关注该家庭的生产生活,按政策进行帮扶和救助。

此后,申请人又就同一诉求多次到被申请人处上访,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本次申请后,立即交办给区信访局,区信访局询问申请人相关情况。同时三斗坪镇政府工作人员也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征地补偿文件和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并对因翻坝高速征地的所有遗留问题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申请人多次重复提出的土地补偿安置申请的诉求不应再次受理。

经审理查明:

2008年7月24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98号)同意宜昌市点军区、夷陵区、宜都市、秭归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56.0185公顷(其中耕地56.25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0038公顷、未利用地8.7405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124公顷。

2008年5月11日,申请人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三峡翻坝公路工程永久性征地和临时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约定永久性征用申请人土地0.2亩,占地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共计8730.33元。2008年7月14日,申请人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约定永久性征用申请人土地0.06亩,占地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共计4068.5元。

2008年5月11日、2008年11月18日2009年4月21日、2009年12月23日申请人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三峡翻坝公路工程临时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临时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共4份,约定临时性征用申请人土地和林地8.5052亩,占地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共计59049.39元。

2013年4月23日,申请人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临时性转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约定永久性征用申请人土地和林地共8.508亩,占地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共计157956.18元。同日签订《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约定永久性征用申请人林地0.384亩,占地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共计6873.6元。

综上,2008年5月11日至2013年4月23日,三峡翻坝公路永久性征用被申请人土地和林地共9.152亩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共236678元。

20081月-12月高某某家庭户籍登记人口数为4人,分别为高某某、蔡某某、高某1、高某2

四、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载明,申请人被征地后,剩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大于1.2亩。                            

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主要内容为: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454660.8元;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3.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最新标准支付给申请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给申请人上述全部补偿费用的利息损失。11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

六、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将该事项交由区信访局办理,区信访局向三斗坪镇政府询问了解了具体情况,三斗坪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回复申请书中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面积不准、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问题。

2025年1月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处理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截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单

二、三峡翻坝公路工程永久性征地和临时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永久性征地费用计算表2份、永久性征地实物清点明细表2份,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临时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4份、临时性征地费用计算表(统计表)11份、临时性征地实物清点明细表11份,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临时性转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三峡翻坝公路临时转永久征地费用计算表2页、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情况说明,高某某借支土地补偿费情况说明、应付高某某补偿费情况说明,领条、借条19张

三、遗留问题处理最终协议、记账凭证、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单3张、财政支付授权凭证3张、领条3张

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关于高某某三峡翻坝公路征地情况说明、国土资源部关于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三斗坪派出所《证明》

五、2023年以来三斗坪镇人民政府接待高某某部分照片10张,承诺书、息诉罢访承诺书、关于高某某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先后签订了三峡翻坝公路工程建设临时性永久性征地相关费用补偿协议书,并在征地费用计算表(统计表)、实物清点明细表上分别签字确认,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征用土地面积、补偿费用金额与征地费用计算表(统计表)、实物清点明细表上记载一致,申请人按照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夷陵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夷政发20073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被征地后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内,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征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及其年龄,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时户籍在册人口及其年龄认定。”本案中,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7月24日批准征地,此时申请人家庭户籍在册人口数为4人,申请人被征地后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内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大于0.3亩,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安置补偿利益已经实现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交由区信访局办理,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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