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23号

日期:2025-12-03 16:0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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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23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宜点责交决字2024第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宜点责交决字2024第1号),并对申请人合理安置和补偿。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宜点责交决字2024第1号)具有明显不恰当性。2020年11月9日,劳务公司与申请人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享受打住费,劳务公司在支付申请人3个月的打住费后停付,没有明确给出停付原因,既无告知也没有与申请人方进行实际沟通,申请人方打住费一直被截留4个月。2020至2024年5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协议,给予安置房安置,但被拒绝。在被申请人停付打住费,也拒绝安置的情况下,申请于2024年5月提出安置房不要了,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货币化补偿安置,但被申请人送来选房通知书,随后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

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停付打住费和拒绝安置,引起的系列后果,被申请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至今未解决的问题包括:申请人打住费被截留近4年,没有支付;申请人安置房至今4年没有安置。被申请人送达责任书后,对申请人家庭造成严重的心里床上,申请人配偶卧病在床,申请人也突发心梗被送至医院急救,被申请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行为不当。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房屋所在范围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合法

因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需要,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点政征启告字〔2020〕第18-1号),公告点军行政辖区内联棚乡某村拟征收集体土地4.3930公顷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事项。前述启动公告发布后,被申请人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土地征收筹备工作。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点征补安告〔2020〕第18-1号),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前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规定结算。2020年10月10日,点军区联棚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征收土地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确认《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公示事实,确认村集体不申请听证,以及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村民听证申请的事实。2020年10月15日,中共宜昌市点军区委政法委员会作出《关于<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点军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湖北国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点军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意见,准予备案。2020年10月16日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出具《关于预缴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资金的证明》,确认经测算所需征地补偿费用2716.8241万元的资金拨付已经到位。经申报审批,2022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019号),同意夷陵区、点军区、秭归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0.9461公顷、未利用地2.53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2775公顷。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点政征地告〔2022〕第27号)。

二、案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申请人位于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某村九组9-2-7号的房屋在前述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先后发布之后,申请人之子简勇于2020年10月2日对本案拟被征收房屋现状对应的《房屋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2020年11月9日,点军区联棚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文本及所附《房屋搬迁补偿明细表》申请人均已签字确认。前述《协议书》约定选择安置房还建面积267.19平方米,实际应得剩余补偿价款235383.2元。就前述协议所约定补偿价款,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已于2020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支付清结。2020年11月15日点军区联棚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协议书》,约定对申请人农户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2个月时段计款4275.04元。实际履行过程中,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按照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3个月时段计款6412.56元向申请人进行支付。但是申请人接收房屋补偿价款之后,并未按照《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将房屋进行腾退,持续占有至今尚未交付。2024年5月26日,某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通知申请人参加安置房的选房定房,但申请人收到通知之后拒不配合选房

三、案涉《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的作出并无违法与不当

由于申请人长期不予腾退房屋、交付土地,严重影响项目工程建设,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于2024年12月16日送达。前述《决定书》的作出并无违法与不当。

1、申请人负有行政协议履行义务

《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明确约定:“乙方收到甲方首笔搬迁补偿费后,应在15天内将室内、外设施搬迁完毕,并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房屋”。申请人依约定有权受领的搬迁补偿价款共计235383.2元,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已于2020年11月25日支付清结已如前所述,申请人依约定负有搬迁并交付房屋的行政协议履行义务。

2、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2月2日发布施行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鄂自然资发〔2020〕38号,2024年7月23日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23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施行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鄂自然资发〔2024〕22号)第十六条规定:“交付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腾退交出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1、不存在申请人所诉未予安置问题

2024年5月26日,某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通知申请人参加安置房的选房定房,但申请人收到通知之后拒不配合选房的事实已如前所述。

2、不存在申请人所诉打住费截留事实

(1)被申请人没有违背行政协议的约定

2020年11月15日,点军区联棚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协议书》约定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2个月时段计款4275.04元。实际履行过程中,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按照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3个月时段计款6412.56元向申请人进行支付的事实已如前所述。

(2)申请人无权享受行政协议之外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给付待遇。

申请人没有按照《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腾退并交付房屋,持续占有至今,没有发生临时安置过渡事实,无权享受行政协议之外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给付待遇。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无违法与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点征启告字〔2020〕第18-1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告知点军区联棚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区政府拟启动征收某村部分集体用地,用于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展开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调查。

二、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点征补安告〔2020〕第18-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点军区拟征收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申请人房屋位于点军区联棚乡某村九组9-2-7号,在拟征收范围内。在规定期限内,征收部门未收到村民听证申请。

三、2020年11月9日,联棚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申请人同意选择拆迁还建的安置补偿方式,还建面积267.19㎡;对申请人房屋、装饰及附属物进行补偿,经相应扣减、奖励等,实际应补偿申请人235393.2元。同时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首笔搬迁补偿费后,应在15天内将室内、外设施搬迁完毕,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房屋”。2020年11月25日,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注明的收款账号及金额向申请人支付235393.2元。

四、2020年11月15日,联棚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临时安置过度补助费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交房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联棚乡政府给予申请人临时安置过渡,过渡时段为2个月(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4275.04元(8元/㎡)。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实际向申请人支付了6412.56元(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2022年7月7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019号),同意夷陵区、点军区、秭归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0.9461公顷、未利用地2.53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2775公顷。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点政征地告〔2022〕第27号),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救济途径等。

六、2024年5月26日,联棚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选房通知单》,通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30日到达点军区住建局安置办进行选房。申请人未选房,要求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

七、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宜点责交决字2024第1号),责令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某村九组9-2-7号房屋搬迁腾空,交出被征收土地。

八、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房通知单、关于征收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房屋征收采用货币化补偿的意见陈述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及公示照片2张、动员会现场照片1张、定界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示照片2张、关于征收土地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点军区政法委关于《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点军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点军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关于预缴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资金的证明及银行电子回单4张、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及公示照片4张、房屋调查登记表、点军区疏港铁路建设用地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表(某村)、某村关于疏港铁路征迁项目无证房屋面积认定的请示、被拆迁房屋还建面积认定表、疏港铁路(点军段)实物公示表、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搬迁补偿明细表、领款单、银行电子回单、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协议书记明细表、银行转款凭证、选房通知单、证明2份、房源信息证明、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腾退交出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因新建地方铁路三峡枢纽茅坪港疏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被申请人依法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与被征收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该建设用地经报批同意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房屋搬迁补偿费235383.2元及搭住费6412.56元,另通知申请人选取安置房,保障了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但申请人并未依照《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腾退房屋、交出土地,申请人的行为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宜点责交决字2024第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宜点责交决字2024第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