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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复〔2025〕127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汪某某不服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