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5〕12号
宜复不受字〔2025〕12号
申请人:付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8日发布的《土地征收公告》(〔2025〕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2025〕9号)系被申请人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作出的征地公告行为,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范围以及征收工作安排等内容,属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