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5〕29号

日期:2025-12-03 10:4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529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某小区的首次登记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