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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复终字〔2025〕29号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某小区的首次登记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