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5〕25号

日期:2025-12-03 10:4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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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字〔202525

 

申请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期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审理。中止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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