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5〕20号
日期:2025-12-03 10:4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5〕20号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王某1
申请人:王某2
申请人:王某3
申请人:王某4
被申请人: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