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25号

日期:2025-07-23 16:15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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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25号

  申请人:毕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和管理城市道路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和管理城市道路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4年宜昌马拉松比赛前一天晚上(2024年11月2日23时22分),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沿伍临路向猇亭方向靠道路右侧正常行驶,撞到马拉松赛事承办方提前一晚搭在此路段的遮阳棚,遮阳棚左边棚脚伸在路面最右车道内,导致申请人严重摔伤。

  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不当,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道路上影响交通的障碍物、未对临时占用道路搭建设施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未对相关路段进行巡察,存在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

  申请人以宜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明确宜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没有管理事发路段的法定职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对事发道路管理的单位应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此次交通事故对申请人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申请人嘴巴内部撕裂伤,牙齿创伤性折断,4颗牙齿受伤,其中3颗断裂,1颗松动,后续修复治疗费用高昂。下巴、左腿膝盖、右手腕、手掌、胸口及锁骨等处均受到创伤,严重影响日常行动生活,需要家人照料,家庭经济收入受到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管理维护案涉道路的法定职责

  事发路段属于城市主干道,位于伍家岗区辖区范围。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规定,区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市政及环卫设施的维护工作。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明确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辖区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综上,事发路段由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运行管理,不在被申请人维护管理的设施之列,被申请人不是事发路段道路维护管理主体,没有事发路段道路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马拉松筹备和举办过程中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事发时段处于“2024年宜昌马拉松”赛事期间。该赛事由湖北省体育局和宜昌市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田径协会、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办,宜昌市人民政府制定了《2024宜昌马拉松赛事总体方案》,根据该方案及组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被申请人作为赛事后勤保障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赛事期间市容市貌的环境整治工作。被申请人据此制定了《2024年宜昌马拉松比赛市容环境保障工作方案》,完成了赛事期间市容环境保障工作,已依法依规履行了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依据。

  三、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晚驾驶电动车沿伍家岗区伍临路行驶至伍临路龙盘湖路段时,与道路前方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设置的“2024年宜昌马拉松”赛事补给站遮阳棚支撑杆发生碰撞,造成该事故。据了解,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已经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的受伤由其本人及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并非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法定权益,因此其复议主张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主张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1月2日23时22分,申请人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伍临路龙盘湖住宅小区前路段时,与道路前方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设置的“2024年宜昌马拉松”赛事补给站遮阳棚发生碰撞,导致申请人受伤,车辆、遮阳棚受损。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2024宜昌马拉松于2024年11月3日举行,由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赛事现场制作、搭建、赛事安保等工作。

  三、2025年1月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文件规定:“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卫生作业、市政环卫设施维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型园林绿化管养等事权和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区,形成‘监督考核以市为主,组织实施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市级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与考核……区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及环卫设施的维护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一张、门诊病历二张、诊断证明一张、行政复议答复书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截图

  三、2020-2022宜昌马拉松赛委托协议书、2023-2025宜昌马拉松赛委托补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申请人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未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设立在机动车道上的赛事补给站遮阳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系申请人及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存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造成,申请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伍临路龙盘湖住宅小区前城市道路不具备维护管理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