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20号

日期:2025-07-23 16:1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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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20号

  申请人:邓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邓某1

  申请人:邓某2

  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推申请人银杏树、强占申请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强推申请人银杏树、强占申请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某村二组拥有合法承包地,现因宜长快速路二期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24年4月1日,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丹水社区居委会受被申请人委托,现场指挥施工队强推了申请人在承包地块上种植的银杏树,后在该地块上修建道路,完全占据了申请人的承包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推、强占的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日,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丹水社区居委会受被申请人委托,现场指挥施工队强推了申请人在承包地块上种植的银杏树,后在该地块上修建道路,完全占据了申请人的承包土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推、强占的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申请人的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事实是申请人邓某某承包地系在1013号批复文件范围内(鄂政土批〔2013〕1013号)。该土地已严格依法定程序征收,且申请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共计补偿270852.21元,并实际支付至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强推申请人在承包地块上种植的银杏树,事实是因创新产业园(宜长快速路二期项目)建设需要,龙舟坪镇征迁专班人员于2024年3月31日在宜长快速路二期丹水段项目征迁指挥部与申请人邓某某座谈,经沟通,邓某某签订了征收协议。征迁专班在和邓某某沟通后,邓某某放弃地上苗木。2024年4月1日,龙舟坪镇组织丹水社区交由施工方予以清表。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强占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本案有别于其他案件,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8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同意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津洋口村、某村集体农用地25.0000公顷(其中耕地20.10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申请人家庭承包地中地块名称“对河”的承包地在该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邓某某与龙舟坪镇丹水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征迁遗留处置补偿协议书》,对申请人征收的土地补偿270852.21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邓某某。

  三、2024年4月1日,龙舟坪镇政府组织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

  四、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推申请人银杏树、强占申请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清障和房屋拆除以及交地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物品清单、图片4张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政复决〔2023〕154号)、征迁遗留处置补偿协议书、付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0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申请人的家庭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申请人邓某某已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龙舟坪镇政府组织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进行清除,清除行为并非由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申请人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