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8号

日期:2025-07-23 11:2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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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8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当阳市某村村民,现申请人所有的集体林地被纳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为知悉集体林地所在地块是否存在征收及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按照被申请人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止到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并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处理。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情况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后回复:“您位于韩家嘴的15亩山林(小班号01105)及位于韩家湾的62亩山林(小班号01085号),未纳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二、被申请人答复情况

  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在收件后即转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办理,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0月16日作出答复,并于2024年10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寄往指定地址,经查询物流单号信息,2024年10月22日快件已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已答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1.《使用林地申请表》。2.使用林地申请报批材料(①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②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③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3.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5.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的公示材料。6.《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建设用地批准文件。8.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及延期许可决定文件”。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邮件。

  二、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至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2024年10月16日,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三、2024年11月2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2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二、被申请人文件处理单、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件交寄单(收据)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法定期限届满尚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