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6号

日期:2025-07-23 11:1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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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6号

  申请人:毕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为马拉松活动的承办方未做好大型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3日举办马拉松赛事活动期间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做好大型活动安全的保障义务,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对申请人身体心理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马拉松比赛前一天晚上(2024年11月2日23时22分),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沿伍临路向猇亭方向靠道路右侧正常行驶,赛事承办方提前一晚将两个连接在一起的遮阳棚搭在此路段,导致本人撞到在遮阳棚脚支架严重摔伤。赛事承办方被申请人、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问责机制,对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作为赛事承办方,应承担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希望能够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与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所受伤为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

  2024年11月2日23时22分,申请人骑电动车在伍临路龙盘湖附近撞到遮阳棚支架,导致申请人受伤、遮阳棚受损。因为第二日即将举办宜昌马拉松赛事,案发时上述路段已被交通管制,该遮阳棚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承办宜昌马拉松赛事而架设。事发后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已经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类的民事纠纷,申请人的受伤是由其本人及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过错所致,不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申请人的权利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主张,其复议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同时复议申请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的依据,被申请人从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也无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承办宜昌马拉松赛事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2024宜昌马拉松赛事是经中国田径协会技术认证,由湖北省体育局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湖北省田径协会、被申请人、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的赛事。因赛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通过公开招标,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宜昌马拉松的具体承办人,宜昌市人民政府为赛事的顺利进行,成立了宜昌马拉松赛事组织委员会,制定了《2024宜昌马拉松总体方案》,该方案中明确了宜昌市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为保障赛事的顺利举办,宜昌马拉松赛事组织委员会和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于2024年10月28日联合发布2024宜昌马拉松期间交通管制通知,案涉路段于2024年 11月2日20:00起进行交通管制。具体承办人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管制路段架设遮阳棚等赛事筹备工作是履行《宜昌马拉松赛事委托协议书》、保障赛事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被申请人在赛事承办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受伤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其提出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按宜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严格履职,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受伤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1月2日23时22分,申请人骑电动车至伍临路龙畔湖路段时撞上马拉松赛事遮阳棚,造成申请人受伤、遮阳棚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伍家大队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

  二、2024宜昌马拉松于2024年11月3日举行,承办单位为被申请人、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赛事现场制作、搭建、赛事安保等工作。

  三、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2020-2022宜昌马拉松赛委托协议书、2023-2025宜昌马拉松赛委托补充协议书、2024宜昌马拉松赛事总体方案、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0350000XXX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马拉松赛事活动承办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承办者义务,是一种民事义务,而非行政管理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申请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主张民事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