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5〕3号

日期:2025-07-18 08:1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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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5〕3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