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5〕23号
日期:2025-07-17 17:2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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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5〕2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