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5〕5号

日期:2025-07-17 17:20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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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5〕5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宜都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