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5〕11号

日期:2025-07-17 17:1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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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5〕11号

  申请人:毕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和管理公路的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由于被申请人对道路管理不当,对2024年11月3日举办重大体育赛事(马拉松比赛)活动期间对相关道路巡查不到位,安全防范不足,玩忽职守,造成申请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对申请人身体心理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具体原因是马拉松比赛前一天晚上即2024年11月2日23时22分,赛事承办方提前一晚将两个连接在一起的遮阳棚搭在此路段,遮阳棚左边棚脚伸在路面最右车道内,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沿伍临路向猇亭方向靠道路右侧正常行驶时,撞到遮阳棚脚支架严重摔伤,对申请人身体和家庭带来严重损伤,被申请人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不当,存在严重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道路上影响交通的障碍物、未对临时占用道路搭建设施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未对相关路段进行巡查,存在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路政管理机构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职责,若未巡查到道路违规搭建,属于未履行好保护和管理公路的职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要求路政管理部门对公路进行巡查等。如果因未及时巡查发现违规搭建,导致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受到影响,路政部门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路政管理规定》要求路政管理机构实施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等。未巡查到道路违规搭建,属于未充分履行路政巡查及查处违法案件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路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日常交流与基本生活饮食,后续需要进行复杂且昂贵的牙齿修复治疗。身体上的伤害给申请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家庭的经济收入也因此受到影响。在此,申请人希望能够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与妥善处理,以便能够尽快获得应有的赔偿与援助,进行全面的治疗与康复,使生活能够逐渐恢复正常,减轻家庭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事发路段道路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描述,并经被申请人电话确认,事发路段为沿江大道龙盘湖段。该路段由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进行市政化改造,2020年9月建成通车。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二、被申请人没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交通管理措施或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描述,事故发生原因系马拉松赛事活动组织或交通管理措施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相关事项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既不具有事发路段道路管理的法定职责,也不具有赛事活动交通管理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1月2日23时22分,申请人骑电动车至伍临路龙畔湖路段时撞上马拉松赛事遮阳棚,造成申请人受伤、遮阳棚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2024宜昌马拉松于2024年11月3日举行,承办单位为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与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赛事现场制作、搭建、赛事安保等工作。

  三、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伍家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某(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四、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和管理公路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2020-2022宜昌马拉松赛委托协议书、2023-2025宜昌马拉松赛委托补充协议书、2024宜昌马拉松赛事总体方案、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03500000011030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路段为伍家岗区伍临路龙盘湖路段,该路段属于城市主干道,被申请人非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故被申请人对该路段不具有管理职责。

  另外,申请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相关责任认定,申请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申请人主张交通事故系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造成缺乏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