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5〕7号

日期:2025-07-17 17:1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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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5〕7号

  申请人:智某某

  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强制执法监督职责,撤销《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鄂长渔强执决字〔2017〕97号)。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监督职责,撤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作出的《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鄂长渔强执决字〔2017〕97号)。被申请人收件后未作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级机关履行对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属于层级监督范畴。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监督,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