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5〕5号

日期:2025-07-17 17:1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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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5〕5号

  申请人:裴某某

  被申请人: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宜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复议机关应当为宜都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