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00号

日期:2025-03-24 09:2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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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00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2号),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公开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业主,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该项目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相关文件。根据邮单签收时间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签收邮件。

  申请人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保存的信息,在应当由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而是以“不存在”为由作出拒向申请人公开的答复行为,应属违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则应当责令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同时也应责令其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申请人系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业主,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项目的“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1.被申请人在档案资料中对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了全面合理的检索,并未检索到前述信息,前述信息不存在是客观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第74号)及2015年、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均规定,只有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被申请人并未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的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签收。

  二、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2号),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送达,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扫描件附后)。

  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三、2024年8月3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及送达凭证、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微信联系确认送达电子地址的聊天截图、电子邮箱送达及信息公开回复、附件公开信息等截图、档案检索记录截图四张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公开,被申请人将附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人予以提供,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该信息非法律法规明确应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资料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将“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表述为“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一期3号楼”,存在表述不一致的问题,鉴于其在调查、检索及公开相应信息均是针对整体项目,故该表述并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7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2号),并于当日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