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31号

日期:2025-01-08 10:25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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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31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