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20号

日期:2025-01-08 10:2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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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20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农(种子)罚〔2024〕5号),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调查确认宜昌市比亚久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农(种子)罚〔2024〕5号),该处罚决定针对的是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非该种子生产经营者,不是行政相对人,且该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