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18号
日期:2025-01-08 10:2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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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18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宜高复决字〔2024〕20号),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宜高复决字〔2024〕20号)。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