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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32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作出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