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1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19号
管某某:
你对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12月16日收悉。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宜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你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为被申请人,依法向西陵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