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1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1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已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本人是某村的村民,毕业后于2011年7月到某乡派出所申请将户籍转回,派出所声称不能转回原籍,将本人的户籍落在某乡的集体户,至今无法转回原籍。经查询相关法律后,发现法律并无禁止性的规定,本人于2024年9月6日通过12345及政务服务网向点军区公安分局咨询户籍无法转回的法律依据(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如何办理户籍转回,期间一直无回复。2024年9月19日,本人向12345再次咨询时,告知该咨询已回复,因咨询期间未收到电话及短信回复,遂于2024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1年7月不能转回原籍的法律依据”及“我现在转回户籍的业务类别、收件资料、程序、时限,不能转回则申请公开2011年以及现在均不能转回的法律依据(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4年9月24日,点军区公安分局短信回复2011年申请转回不符合政策,当前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范》户籍不能转回。2024年10月9日,宜昌市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
二、理由
(一)被申请人未公开户籍不能转回的法律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对“非转农”无禁止性规定,当前法律不仅不禁止“非转农”,反而明确了不因就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被申请人答复书引用的国务院、湖北省计划委员会的文件均非法律,且文件规定的是“农转非”的政策,系对审批权限的规定,没有“非转农”的禁止性规定,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各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不能执行“非转农”审批明显是政策适用错误。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范》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且《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的情形,并未规定禁止将户口迁往农村的情形,及对“非转农”无禁止性规定。
如认为该条是对除外情形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人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4.《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等行政工作”,《户口登记条例》等对“非转农”均无禁止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法律未授予禁止转回的权限则应当允许转回,被申请人声称“但目前尚未明确非转农政策,各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不能执行非转农审批”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违法、而且违宪。
(二)被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不全
本人申请公开的“2011年7月不能转回原籍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做回复。从被申请人的答复“目前除退学学生…,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至今未制定“非转农政策”“《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经公安机关派出所核实后可以落户”可以看出,退学学生可以转回户籍,被申请人未公开“2011年7月不能转回原籍的法律依据”。
三、需被申请人回复的相关问题
1. 2011年7月本人申请户籍转回,某乡派出所声称根据政策不能转回原籍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是否应当主动纠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请问本人不因就学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保障,本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认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2007年9月6日,申请人因被湖北省某学院录取,申请将户口从点军区某乡某村迁至武汉市某区某路(该校集体户口地址),某乡派出所于当日为其办理户口迁出业务。2011年7月,申请人到点军区公安分局某乡派出所申请将其户籍从武汉市某区某路迁回至原农村户口,某乡派出所民警经审查后告知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45号)的相关规定,目前除退学学生、刑释解教人员和还俗僧人外,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未制定“非转农”政策。某乡派出所遂于同年7月8日按要求将申请人的户口迁回至点军区某乡集镇X号(家庭户)。后申请人通过电话及当面咨询的方式多次向点军区公安分局了解户籍“非转农”的政策,点军区公安分局均回复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暂不能办理户籍“非转农”的业务。
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以在线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1年7月不能迁回原籍的法律依据及现在迁回户籍的业务类别、收件资料、程序、时限,不能迁回则申请公开2011年以及现在均不能迁回的法律依据”。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无相关法律依据,遂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告知申请人目前尚未制定户籍“非转农”的政策,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二、针对申请人复议事项及理由的答复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45号)、《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中相关政策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据上述政策规定,申请人非农业户口暂不能转为农业户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程序合法。
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1年7月不能转回原籍的法律依据及现在转回户籍的业务类别、收件资料、程序、时限,不能转回则申请公开2011年以及现在均不能转回的法律依据”。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恳请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市民热线12345反映其户籍问题,请点军区公安分局告知其如何将户口转回原户籍,不能转回则提供法律依据而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24年9月13日,点军区公安分局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如下:“2007年,您因上学,将户口由某乡某村农村户口迁往武汉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2011年,您毕业后将户口转回原籍,依据当时的户政管理规定,是严禁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因此,您转回原户籍时,只能落户在某乡集体户口。现在户籍窗口执行的落户政策系按照鄂公安规〔2022〕1号《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开始执行的。因此,目前您不符合迁往农村落户的条件。如有疑问,您可直接拨打联棚派出所电话咨询。感谢您对点军区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您有疑问或建议可致电:0717-XXXX(点军区公安分局联棚派出所)。”
三、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我转回户籍的业务类别、收件资料、程序、时限,不能转回则申请公开2011年以及现在均不能转回的法律依据(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内容如下:
根据《湖北省计划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农转非”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鄂计劳字[92]第52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自迁移户口之日起为非农业户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45号)明确规定:对现行的“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都无权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目前除退学学生、刑释解数人员和还俗僧人外,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至今未制定“非转农”政策,即使2011年3月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19号)也未明确。
目前,公安机关开展户口登记工作,遵循的现行有效法律依据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2021年,公安部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操作规范”。2021年,湖北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出台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并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执行。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指引》规定,报省司法厅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同时,也一并向公安部法制局提交备案报告。该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湖北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因为落实工作单位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经公安机关派出所核实后可落户。”
综上所述,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确定是国务院事权,地方无权制定相关调整政策。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办理“农转非”符合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自迁移户口之日起为非农业户口。新形势下未就业学生“非转农”现象已引起相关部门高度关注,正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消除户口性质造成的差别,但目前尚未明确“非转农”政策,各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不能执行“非转农”审批。
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6号),您可以回家务农并从事相关职业、享受相关待遇,但其户口性质暂不能转为农业户口。并于同日将该答复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
五、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网页截图。
二、申请人通过12345市民热线提交的关于农村户口大学生转出户籍毕业后户籍转回原籍的问题、点军区公安局办理回复;户籍迁出、迁入资料及常住人口登记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转回户籍的业务类别、收件资料、程序、时限,不能转回则申请公开2011年以及现在均不能转回的法律依据(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就申请人户口不能转回原籍的相关规定及依据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并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公信息公开〔2024〕第1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