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08号

日期:2025-01-08 09:40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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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08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房屋所在区域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所进行的违法施工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湖北省枝江市某镇某村有合法的房屋,此前一直正常生活居住。因修建“当枝松高速”,相关单位打桩导致房屋出现严重破损,已经被鉴定为B级危房。但是,施工单位并未出示施工许可证,未依法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未依法进行防护,施工行为已经造成申请人房屋主体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地面下沉等严重问题,长期、严重影响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人为此于2024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之后,并未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现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进行审查,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枝江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反映:其房屋因当枝松高速施工导致被鉴定为B级危房,且施工单位未出示施工许可证,申请对违法施工进行查处。

  此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湖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郑江山反映的违法施工问题进行了现场实地调查,于8月3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8月14日申请人申请复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复查后,于9月14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10月15日,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已与申请人电话沟通行政复议相关事宜,接电人为郑江山爱人樊友情,其表示已知晓。

  二、相关答复意见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反映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当枝松高速项目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高速公路重点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应由所在区域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已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程序性权益未遭受损害。

  (三)申请人若对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处理意见和答复不服,应依照法定救济途径主张权利,被申请人无权改变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6月24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二、2024年8月2日,湖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关于违法施工查处申请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8月14日申请复查。

  三、2024年9月12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关于违法施工查处的申请答复复查的回复》,并于9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四、2024年9月3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当枝松高速,全称为当阳经枝江至松滋高速公路。当枝松高速是湖北省综合交通“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项目串联当阳、枝江、松滋三个全国经济强县,连通G42沪蓉、G50沪渝、S88岳宜三条高速公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及邮件查询记录。

  二、《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关于违法施工查处申请的回复》及邮件查询记录、《关于违法施工查处的申请答复复查的回复》及邮件查询记录、电话沟通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当枝松高速公路项目是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重点高速公路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当枝松高速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申请人所反映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和权限。

  此外,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相同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已就其所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