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99号

日期:2025-01-08 09:3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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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99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5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业主,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该项目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相关文件。根据邮单签收时间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签收邮件。

  首先,关于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可知,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是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提供了查询网址,并没有告知申请人应当如何获取该信息,申请人经过检索仍然无法查询该信息,被申请人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应属违法。

  其次,《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睿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开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所必须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而是以“不存在” 为由做出拒向申请人公开的答复行为,应属违法。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同时也应责令其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申请人系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业主,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5号),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被申请人已对外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landchina.com)自行查阅该项目用地信息公示,该信息位于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供地查询”模块,申请人通过选择行政区、签订日期范围等条件即可查询到该信息。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不存在,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

  1.被申请人在档案资料中对案涉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进行了全面合理地检索,未检索到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是客观事实。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划>的通知》(建规〔2013〕166号)》施行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而被申请人核发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在该文件施行日期之前,当时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须实施中国土地市场网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等,被申请人并未对该项目进行批前公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公开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签收。

  二、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5号)。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本机关已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landchina.com)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

  三、2024年9月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5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签收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材料及邮寄签收凭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及考核备案情况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微信截图、邮件网页截图、中国土地市场网查询截图及档案系统检索截图打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landchina.com)查询、获取。被申请人未判定是否存在与该项表述相对应的信息,也未告知申请人应通过网站查询的信息名称和具体路径。且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交的证据来看,经该网站查询的信息为“某商业、住宅项目供地结果信息”,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完全一致。故该项答复内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5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