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16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宜都市某商贸经营部销售的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存在复合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纸质、电子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这里规定得很明确,即处理投诉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被申请人不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依法接收处置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回复其投诉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内含投诉、举报两种诉求),2024年9月13日9时14分通过座机电话拨通《投诉举报书》中载明的申请人电话,向其告知被申请人没有处理其投诉和举报的权限的情况,2024年9月13日9时51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登记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都市某商贸经营部所在地的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4年9月13日9时54分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转办信息,短信回执状态为发送成功。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登记、转办、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9月6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书》,认为宜都市某商贸经营部销售的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存在复合配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赔偿1000元。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
二、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12315平台登记并分派到被投诉举报人宜都市某商贸经营部所在地的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提示“此件为来函办件,请注意查收上传附件,并及时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举报人”。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转办情况后,又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告知转办情况,并提供了办案机构联系电话。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诉举报书及邮寄物流单、购物截图、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配料图片。
三、投诉举报转办件登记表(2024年度)、12315工作平台界面截图、通话记录截图、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界面截图、短信回执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职责,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后,将其转至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的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别提示办件单位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举报人,并将转办情况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的转办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