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1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10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查处违法抽取地下水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某镇某村三组拥有合法房屋,生活居住。近期,相关单位在申请人房屋前面修建当枝松百里洲长江大桥,申请人房屋位于高速公路安全控制区内。据了解,当枝松高速施工方为某路桥公司,相关单位未出示、办理任何证件,在打桩修桥时,过度抽取地下水,造成申请人房屋主体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地面下沉等问题,长期、严重影响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违法抽取地下水,且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抽取地下水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答复材料,直到现在未查处、未答复。
申请人认为,施工单位在桩基工程施工时存在抽取地下水的行为,且抽取地下水量较大,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市政府依法审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在被申请人之前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同时向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及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立案查处相关单位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即枝江市某镇进行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按照流程进行处理并拟转交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与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联系时,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告知已经收到相同投诉举报,并正在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要求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回复。
二、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将案件移交给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并进行相应行业指导及行业监管,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初步调查核实后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均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下达《关于依法调查处理违规取用地下水举报件的督办通知》,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移交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并要求其在7月9日前以书面文件形式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被申请人。当日,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向申请人作出《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函》,就相关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答复。2024年7月9日,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违规取用地下水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告知其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其后,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继续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多次电话督办、了解进展、加强办案指导,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三、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并向其告知举报件办理进展情况。
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件进行全面的梳理,9月28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于9月29日上午到枝江市某镇某村当面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件办理进展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将案件移交给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并进行相应行业指导及行业监管,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初步调查核实后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2月31日,原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印发《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全市水利综合执法统一由市水政监察支队根据职责权限来行使”,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监督、指导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局、社管办)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的职责。
二、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及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枝江市某镇某村三组)进行的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7月2日,被申请人将该《查处申请书》移交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调查处理。
三、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下达《关于依法调查处理违规取用地下水举报件的督办通知》,并要求其在7月9日前以书面文件形式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被申请人。
四、2024年7月5日,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函》,就申请人相关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答复,并于7月8日送达申请人。
五、2024年7月9日,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违规取用地下水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告知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因现场施工痕迹已被后续工程覆盖,仅能掌握部分疑似违法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
六、2024年9月1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邮寄证明2张、工地照片打印件2页。
二、《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方案》、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单、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法调查处理违规取用地下水举报件的督办通知》、转发截图2张、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函》及邮寄签收证明、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违规取用地下水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见面照片2张。
本复议机关认为: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方案》规定,全市水利综合执法统一由市水政监察支队根据职责权限来行使,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监督、指导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局、社管办)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枝江市内进行的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并不承担执法职责,将该查处申请移交至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处理,并无不当。
此外,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提交相同的《查处申请书》,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已就其所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