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25号

日期:2025-01-02 09:3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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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25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环保查处申请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