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16号

日期:2025-01-02 09:3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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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16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002600511540号),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作特殊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0026005115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于2023年9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当日签收。申请人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上述规定的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