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9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94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某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业主,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该项目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签收邮件,对申请人答复内容如下: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某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 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根据该规定可知,申请人申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属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应当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保存的信息,在应当由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而是以“不存在”为由作出拒向申请人公开的答复行为,应属违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着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则应当责令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明确具体,被申请人则应当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逐一作出回复。且申请人基于该项目业主的身份申请公开以上信息,用以核实以及了解该项目具体情况,同时就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拒不公开的不履职行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应贵令其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申请人系某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业主,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6),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
经认真审查和检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1.被申请人在档案资料中对案涉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进行了全面合理的检索,未检索到前述信息,前述信息不存在是客观事实。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施行日期1999年03月02日)及2010年、2016年修正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所规范的情形是“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建设用地报批指现状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过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为建设用地报批组卷资料的必要件,但某商贸物流中心项目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不需要进行建设用地报批,故不存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月,申请人购买了位于某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一处商品房。
二、2024年6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
三、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并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某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四、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单。
二、宜昌市数字档案室移交接收平台检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邮件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经查明,被申请人检索结果为不存在上述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予以认可。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将“某商贸物流中心项目”表述为“某商贸物流中心一期3号楼”,存在表述不一致的问题,但该表述并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7月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自然资建依复〔2024〕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