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84号

日期:2024-11-11 09:0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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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84号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认为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未履行临期前车辆年检提醒义务,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临期前车辆年检提醒义务的行为违法。

  二、要求被申请人协调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记分、罚款等。

  申请人称:

  2024年8月2日,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鄂XX汽车去做车辆保养,在保养期间经老板提醒车辆年检时间过了2天,需要去附近交通营业点办理罚单才能去机动车检测中心办理年审,否则车辆不能通过年审无法使用。当天申请人到附近西陵大队鼓楼中队办理该业务,记1分,罚款200元。

  申请人认为第一:申请人在购买机动车时缴纳了相关税费(包括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用、车辆检测费、年检费用等),理应享受车管所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临期未年检短信或者电话提醒服务,以更好地让车主安全行驶在路上没有顾虑。

  第二:申请人在拨打了市民热线三天后车管所回复的是APP上面有提醒,可以在上面查看,没有短信或者电话提示,如果老年人没有智能手机,就没办法收到相关提醒,希望车管所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

  第三:申请人并不是故意拖延时间不办理年审,因为平时工作忙,还要照顾孩子和老人,没有关注到APP信息,逾期2天,车管所理应出台相关人性化延期服务和提醒通知。

  第四:申请人在办理年审等待过程中,也遇到了和自己一样情况的机动车车主,都是忙于工作和生活而忘记年审而不是恶意逾期,希望车管所能收集各个机动车检测中心逾期年审数据,改进服务和方案,真正做到为机动车车主提供无忧服务。

  综上,可直接证明申请人车辆鄂XX逾期年审不属于违法行为,请求确认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未履行临期前车辆年检提醒义务违法,并协调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记分、罚款等。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法律明文规定,申请人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履行其法定义务,定期进行车辆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公安部第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

  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驾驶鄂XX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该车的检验有效期截止日为2024年07月31日,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车管所已对申请人履行提醒服务

  1.公安部交管局为了便民利企,于今年制定了《8 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其中第7项推行交管业务网上精准导办服务依托交管12123APP提供业务告知导办服务,在群众登录交管12123APP办理业务时,主动提醒临近车检、换证等待办业务

  2.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为了方便群众、服务全市车主和驾驶员,一直在通过交管12123APP主动提醒全市车主和驾驶员临近车检、换证等待办业务,其中包括提醒申请人。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查询确认:2024年06月23日13时29分,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向手机号发送检验短信通知,内容为:“你的小型汽车鄂XX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请按时办理定期检验业务,你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看安检机构网点。按规定逾期未检验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如已办理业务,请忽略此消息。”

  三、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公安部第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作为鄂XX号小型汽车的车主,有义务确保车辆保持安全状态,车辆定期参加检验,是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合格的合法有效且必须途径,且申请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期内,有充足时间进行车辆检验。

  2.申请人在收到交管12123APP平台发送的车辆检验短信提醒,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车辆定期检验业务,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车辆管理所未履行车辆年检义务提醒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车辆到期前已为申请人提供了车辆年检提醒服务,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非运营个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XX普通小型汽车,于2018年7月5日初次登记并发行驶证。申请人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2024年8月2日到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办理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业务,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做出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被处罚人于2024年8月2日10时02分,在西陵二路,育才路至珍珠路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第四项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三、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车辆年检提醒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于申请人车辆年检到期前,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给申请人手机号成功发送短信提示,短信内容为:“您的小型汽车鄂XX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请按时办理定期检验业务,您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看安检机构网点。按规定逾期为检验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如已办理业务,请忽略此消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本案中,申请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属于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申请人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按期申请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义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车辆管理所主动申请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被申请人作为车辆管理所,核发车辆合格检验证明,属于依申请履职事项,被申请人仅有依申请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义务,对申请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临期提醒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且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向申请人发送按时检验短信提醒。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车辆年检提醒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协调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记分、罚款等,由于被申请人并非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该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之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