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8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82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12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某小区2区前期物业企业3个物业企业竞标书投标书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2011年9月2日,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某小区商品房(2区)。2013年9月,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某小区一期商品房经行政许可,符合交房条件。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少于3物业物业招投标(竞标书“投标书”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建档保存。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到宜昌市建设档案馆查阅上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参加招投标竞标书(投标书)的信息,该信息档案并不存在,未查阅拷贝到3份竞标书(投标书)、3份竞标保证金、3份退保证金信息,仅仅查阅了3个物业企业参加报名签到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建设单位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建档保存,申请人作为业主对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少于3物业企业公平竞争“竞标”(投标)相关信息有知情权。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上述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已告知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19日到宜昌市建设档案馆未查阅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参加招投标竞标书(投标书)的信息,未查阅拷贝到3份竞标书(投标书)等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已通过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再重复答复,缺乏依据,存在违法。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若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尽到答复义务
2024年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对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审批备案保存信息,以书面形式公开,并加盖公开单位公章、注明公开日期”。因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资料已全部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利用。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9号),告知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前往宜昌市城建档案馆自行查询某前期物业服务投标信息,查询到包含备案表、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规划可、总平面图、招标代理协议书、招标评标报告、专家签到表、开标记录、评分表等全部资料并进行了复印,已经获取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相关信息,且经过复核相关资料已包含申请人所需的项目资料。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依法公开范围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标书内容包含了参与投标公司的经营策略、技术方案、报价等关键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只有参与竞标的相关人员才能知晓,具有秘密性,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依法公开的范围。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申请人与申请公开事项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收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与之前招投标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宜昌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报送某小区(2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报名参加招投标,3份竞标书、竞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信息”,称上述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说明其于2024年2月19日到宜昌市城建档案馆未查阅到上述信息。
二、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12号)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1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9号)已作出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三、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针对案涉相关信息申请及查阅情况:
2024年2月4日,申请人申请公开“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审批备案保存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9号),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可以按照档案规定,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并抄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申请公开“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2015年三期商品房18-24号楼宇业主)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承担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含招标文件、竞标企业、竞标书、开标、投标文件、定标、公示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签署、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备注:开发商依法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审批备案保存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 2024年2月4日你已向我局申请公开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承担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因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资料已全部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利用,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了答复,告知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前述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宜复决字〔2024〕32号),以被申请人未经核查径行以前次答复已告知申请人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38号),主要内容为:“某项目8-24号楼作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楼栋一次性进行了前期物业招投标,您在前次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市住建局已向您公开该前期物业招投标全部信息,而您已在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抄录,您已抄录的8-17号楼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信息即是包含18-24号楼在内的整个某B地块一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故不再重复公开”。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到宜昌市城建档案馆查阅并抄录了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一期(一至七号楼)、B地块一期(八至十七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备案相关信息,含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招投标备案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代理协议书、招标评标公告、专家签到表、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评审评分表、招标会议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档案显示备案机关为原宜昌市房管局。上述情况,有申请人2024年2月1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自述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借阅档案登记记录及材料佐证。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以未查询到为由,申请公开“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报送某小区(2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报名参加招投标,3份竞标书、竞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查询单位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某(一期)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单位代表签到表复印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四份(宜住依复〔2024〕12号、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9号、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12号、宜市住建依复〔2024〕第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宜复决字〔2024〕32号)
三、借阅档案登记、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某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档案(保管期限:30年)、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某B地块8-17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档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前次申请公开“宜昌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审批备案保存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抄录。申请人按照该途径查询后,对认为按照上述途径无法查询到的信息提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径行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但结合案涉证据和材料,无论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还是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前后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相同,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12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12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