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8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80号
申请人:柳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位于宜昌市夷陵区某村的厂房因“某村整村推进”项目中被征收,为了解该房屋征收过程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材料不全,未履行职责,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部分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该公开这些信息。
1、被申请人称,关于“征收项目的资金专户专存、涉及申请人所占地块的资金明细,足额到账的证明”:经审查,某村整村推进项目无资金专户专存要求,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及土地的最直接管理者,并且案涉房屋由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该公开这些信息。
2、关于“申请人所占地块补偿明细及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经审查,该地块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申请人无该地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人非该地块土地征收对象,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为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有权申请公开厂房所占地块补偿明细及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3、关于“申请人所占地块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及补偿明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非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公开专门用于征收此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及收支情况。
4、申请人申请公开“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但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公开回复。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答复,且程序合法,答复书依法不应当被撤销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申请人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由内设机构向申请人作出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了答复
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合理检索后,就申请人申请的9项申请事项依次进行了答复,其中申请人第1、2、3项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统一作出答复,答复意见为答复书第1项,其他各项依次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一)申请人申请的“征收项目的资金专户专存、涉及申请人所占地块的资金明细,足额到账证明”不存在,是因为申请人所占地块在征收时为集体所有并使用的土地,申请人与某村集体在2000年签订租用河坎荒坝合同,租赁面积4800平方米,该合同已经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到期后申请人并未与村集体续签合同,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归集体。在案涉征收项目中就某村土地征收进行土地测绘时土地共有三个编号的地块,分别是2-77-001地块、JT-005地块、JT006地块。申请人所述土地位于编号2-77-001地块区域,该区域共6300.14平方米。征收单位已经就该地块进行了整体补偿,补偿明细及资金支付情况已附后,申请人并非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并未就申请人所涉地块单独补偿,也无法将申请人所占地块的补偿明细与其他土地区分开来,因此申请人所占地块并不存在相应资金明细,自然也无法向申请人公开。
(二)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人所占地块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及补偿明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应材料,申请人所涉征收项目的资金已经向申请人支付到位,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被申请人应当公开专门用于征收此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及收支情况与其申请内容并不相符,申请人应当就其申请理由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准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在答复书中第5项进行了答复,并向其公开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对于该项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不应当被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3月,宜昌市夷陵区某村整村征迁,申请人的房屋在征迁范围内。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确认领取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款。
二、2024年7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申请人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项目的征地批文;3.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征收项目的资金专户专存、涉及申请人所占地块的资金明细,足额到账的证明;5.申请人所占地块补偿明细及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6.申请人所占地块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及补偿明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7.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8.申请人所占土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征收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9.申请人所占地块 2000年以前的地籍情况”。
三、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某村2组实际属于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辖区;申请人所述厂房征收所涉用地报批项目为宜昌市夷陵区 2018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1.关于“1. 申请人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项目的征地批文;3.‘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本机关已通过湖北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XXX)对外公开,你可自行查阅、获取。其中,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的“一书四方案”分别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特此说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关于“征收项目的资金专户专存、涉及申请人所占地块的资金明细,足额到账的证明:经审查,某村整村推进项目无资金专户专存要求,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予告知。3.关于“申请人所占地块补偿明细及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经审查,该地块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申请人无该地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人非该地块土地征收对象,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予告知。4.关于“申请人所占地块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及补偿明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5.关于“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6. 关于“申请人所占土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征收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7.关于“申请人所占地块2000年以前的地籍情况”:经审查,该地块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找到承包记录,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予告知。
同时,若你申请公开的“地籍情况”是指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请你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向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四、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签收。
五、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宜昌市夷陵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轨迹。
二、宜昌市夷陵区2018年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鄢家河地形图2页、某村征迁补偿和安置方案(201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建设用地分类面积表)、某村房屋面积测量汇总表、东城试验区房屋土地测绘记录单、东城试验区测绘原始记录、某村查缺补漏现场复核表、某村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某村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公示表、委托书2页、征拆补偿资金支付凭证3页、某村房屋拆迁补偿款领款单。
三、租用河坎荒坝合同、某村土地测绘统计表、东城试验区房屋、土地测绘记录单、2-77-001宗地图、某村征地补偿明细表及补偿款支付证明、检索截图。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的资金专户专存、涉及申请人所占地块的资金明细、足额到账证明及申请人所占地块补偿明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经查明,申请人所占地块属某村集体所有,是2-77-0001地块的一部分,在被征收时整体补偿给集体,且被申请人检索结果为不存在上述信息。另查明某村整村推进项目没有资金专户专存,故被申请人答复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占地块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及补偿明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及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制作或保存的相应政府信息,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8月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办依复〔2024〕第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