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23号

日期:2024-11-08 16:3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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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2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