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4〕1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不受字〔2024〕14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西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办理宜西府受字〔2024〕51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电话沟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办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案情,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性环节,该行为并非是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也未为申请人设定义务或减损其权利,故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此外,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阻挠依法行政复议,请求查处。申请人的该请求旨在追究被申请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同时,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宜西府受字〔2024〕51号行政复议案件,并非该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二条的查处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