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7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71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第三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受理,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9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201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对某小区A区商品房一号楼至五号楼,一层(架空层)、负一层、负二层建设验收竣工图进行核准并备案建档保存。
2024年7月23日,申请人到第三人查阅上述信息档案,却未查询到该信息,并被告知该建设验收竣工图未报送档案馆保存,故无法提供该档案信息。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建设验收竣工图信息。
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规定归集到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属于内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及《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您可持个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合法证明文件到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该政府信息。地址: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14号,联系电话为0717-XXX”。
综上,申请人作为业主对该信息享有知情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说明了到第三人处未查询到该档案信息,被申请人未进行调查即作出回复,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存在违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若行政复议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作为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
被申请人称:
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小区A区部分房屋建设竣工图纸。按照职责分工,相关图纸存放于第三人,该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并对外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9号)中告知申请人前往第三人查询并无不妥,答复内容恰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第三人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城区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保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社会服务工作。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到第三人处查询了某小区1至5、10至24号楼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规划核准条件核实证明等共计30卷档案,第三人依法对其提供了档案查询利用,除1至5号楼负一和负二层等未检索到的资料外,为申请人拷贝了60张文字材料和38张图纸的电子文件,履行了职责。
第三人经全面检索,查找到某小区A区商品房1至5号楼一层建筑竣工图和3至5号楼负一层、负二层建筑施工图,仍然未检索到1至5号楼负一层、负二层建筑竣工图。2024年7月29日,第三人主动和申请人电话联系,明确其查档案需求和用途,并请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一步核实。后申请人再次到第三人处查阅,第三人再次核对,告知申请人除之前已提供的1至5号楼一层建筑竣工图外,还可提供3至5号楼负一层、负二层建筑施工图,但申请人以未加盖竣工图章为由拒绝拷贝。综上,第三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全部能检索到的相关档案资料。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宜昌市伍家岗区某路X号某小区A区商品房一号楼至五号楼一层、负一层、负二层建设验收竣工平面图纸共15张”信息,并称其2024年7月23日到第三人处未查询到该信息。
二、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9号),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规定归集到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属于内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及《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您可持个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合法证明文件到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该政府信息”,并告知了第三人的地址及联系电话。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传回复及资料。
三、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9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成立于1982年,承担城区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保管、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社会服务工作。申请人向第三人申请档案查询利用,第三人已提供该小区一号楼至五号楼一层建设验收竣工平面图纸,因未查找到上述楼负一层、负二层竣工平面图纸故未能提供。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产权证复印件、相关行政机关查询网页信息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人与兰德清查阅涉验收竣工平面图纸档案事宜电话记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依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台上传截图、机关档案系统检索截图、《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住建文〔2020〕31号)。
三、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宜昌市编委文件《关于同意成立市城建档案馆的通知》(宜市编字〔1982〕第03号)、《关于市住建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类别及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宜编〔2014〕90号)、情况说明和清单、档案利用登记表、图纸目录和卷内目录、通话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宜昌市伍家岗区某路X号某小区A区商品房一号楼至五号楼一层、负一层、负二层建设验收竣工平面图纸共15张”,经查项目建设单位已于2014年5月10日将该项目验收竣工平面图纸等资料归集移送第三人(第三人属依法成立的档案馆),该信息属于已纳入档案馆管理的档案信息。且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其不存在上述信息,故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应依照档案法规定向第三人申请查询利用,并告知了地址及联系电话,符合上述规定。另,申请人主张向第三人申请查阅档案未全部提供所申请资料,涉及建设单位有无按照规定制作和移交建设档案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8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9号),并于8月5日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住依复〔2024〕第9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