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4〕59号

日期:2024-10-30 16:45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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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4〕59号

  申请人:龚某某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期30日,案件办理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申请人的建筑物进行补偿;撤销第三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书(都信复字〔2024〕54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长阳县某镇某村三组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养殖场及地上附着物,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某工程”项目施工,高压线从申请人屋顶及周边树木上方架设经过并通电,严重影响申请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认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根本就不适合存在建筑物,而且申请人的房屋及树木就在高压线的正下方,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架设高压线并进行通电的行为,无形限制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继续在此处生活,将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以及正常的电力运行造成安全隐患。

  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但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而是第三人作出案涉信访答复书,并对申请人的相关补偿事项作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补偿数额,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属于法定的补偿程序,并非是信访。其次,被申请人作为法定补偿义务主体,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作为。最后,第三人作出的答复所述依据评估认定的补偿价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未收到正式的评估报告,且评估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该信访答复不具有合法性。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反映“某工程高压线从其房屋和周边树林上方架设,电力运行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家人人身安全,要求尽快进行安置补偿”。被申请人通过门户网传阅给县政府领导阅批后,转交县信访局后转办第三人及时进行了处理。2024年4月30日,第三人书面回复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其及第三人对申请人作了回应,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三人多次与申请人就住房和养殖用房事宜进行座谈,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相关工作一直在进行中。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此,涉及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的履职主体系电力建设企业,而非被申请人。

  同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申请人如对第三人的信访答复不服,应向被申请人申请信访复查,应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救济。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

  申请人反映“某工程高压线从其房屋和周边树林上方架设,电力运行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家人人身安全”,长阳县信访局通过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将事项转办。

  第三人接收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于4月30日作出答复,内容为:一是经过调查、现场查看,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二是对申请人生活住房、养殖生产用房的面积、评估的价格及补偿依据作出说明;三是组织专班与申请人座谈。因补偿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12月24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核准同意项目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报批的某线路工程项目建设。

  二、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线路工程项目属地协调工作专题会,要求线路工程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抓好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对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审批、保障等提出要求,并明确议定:“由国网长阳县供电公司与业主单位省国网公司主动对接,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永久占地、青苗补偿(区别有附着物及无附着物)等各项费用补偿标准,迅速明确补偿方案......涉及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征地等工作中所需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超建设管理公司在项目预算中统筹解决”。

  三、2022年9月5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阳县供电公司与第三人会商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框架协议》,委托第三人协调开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由长阳县供电公司提供拆迁协议、凭证和资料的样本格式,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征收政策文件执行。该协议中由长阳县供电公司列明了房屋拆迁明细,共45户,含申请人胡某某位于某镇某村三组的房屋。

  四、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主张线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高压线路从其房屋正上方和周边树林架设、对其造成安全隐患等,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签收该申请书。

  五、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政府办公室将该件转县信访局办理,县信访局登记后转办第三人都镇湾镇人民政府办理。2024年4月30日,第三人作出《关于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答复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一是您反映的房屋包括生活住房318.96平方米和养殖生产用房945.95平方米,合计1269.91平方米。经湖北某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评估,提交的评估报告价款为2064239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173847元,装饰装修95003元,附属物及构筑物786502元,可迁移设备8887元”,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协商的相关补偿政策及工作措施,并告知了申请人如不服可申请信访复查。

  六、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关于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都信复字〔2024〕54号)、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现场照片四张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事宜)、信访系统登记转办情况、第三人信访答复意见书及邮寄送达凭证、房屋拆迁补偿框架协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某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335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某线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国家电网基建〔2022〕138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省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通知》(鄂发改重点〔2022〕64号)、《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鄂林核准〔2022〕50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2022〕39号)、被申请人《恩施东至朝阳500千伏输电线工程项目协调工作会议备忘录》(2022年6月15日)

  本复议机关认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

  本案中,申请人位于某镇某村三组的房屋,因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工程,经电力设施建设单位认定属于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补偿的主体是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此补偿有别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的政府征收补偿,且《房屋拆迁补偿框架协议》证明第三人系受长阳县供电公司委托具体开展补偿安置。故,被申请人并不具备对申请人案涉房屋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

  同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转第三人办理且第三人已书面答复并送达,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要求撤销第三人作出的信访答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