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18号

日期:2024-10-30 15:3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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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18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