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21号
日期:2024-10-30 11:39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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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21号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某工程项目”占用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