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4〕20号
日期:2024-10-30 11:3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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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4〕20号
申请人:宜昌某船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夷环罚〔2024〕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受理。因组织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中止,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现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恢复审理,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8月7日

